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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岳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岳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发现本案的审判应以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的(2015)岳行初字第00012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上述案件尚未审结。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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