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岳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发现本案的审判应以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的(2015)岳行初字第00012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上述案件尚未审结。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朱**与太湖县**房地产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董**等八人与怀宁**委员会行政给付一审核行政裁定书
原告蔡**不服被告宿松**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崔**与岳**业局、岳西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潜山县人力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黄*与黟县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郑**等二十二人与祁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季**与岳西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储南方与岳西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