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太湖**管理局、第三人朱**房地产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太湖**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怀宁县**育委员会与吴浩楠、张**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怀宁县**育委员会与刘**、王国爱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怀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付红兵、张**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裁定书
怀宁县**育委员会与韩**、严*枝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董**与怀宁县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董**等八人与怀宁**委员会行政给付一审核行政裁定书
原告蔡**不服被告宿松**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崔**与岳**业局、岳西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潜山县人力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周**与望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