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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太湖县**房地产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太湖**管理局、第三人朱**房地产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太湖**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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