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汪**等与桐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汪**、汪**、汪**不服被告桐城市国土资源局1998年11月25日为第三人张**颁发98-170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中原告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桐城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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