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汪**、汪**、汪**不服被告桐城市国土资源局1998年11月25日为第三人张**颁发98-170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中原告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桐城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江**与安庆市宜秀区白泽湖乡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许**与桐城市**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程**与桐城市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江忠楼与安庆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安徽中**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怀宁县**育委员会与吴浩楠、张**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怀宁县**育委员会与刘**、王国爱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怀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付红兵、张**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裁定书
怀宁县**育委员会与韩**、严*枝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太湖县**房地产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