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江*楼诉被告安庆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以及第三人陈诚工商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江*楼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忠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忠楼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忠楼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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