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程**、李**诉被告临泉县杨桥镇政府房屋拆迁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程**、李**不服被告临泉县杨桥镇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迁一案,已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1月28日,经阜阳**民法院作出的(2015)阜行他字第0001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界首市人民法院管辖。2015年4月14日界首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界行初字第0001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程**、李**的起诉。原告不服,向阜阳**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8月28日阜阳**民法院作出(2015)阜行终字第0006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李**的起诉已分别经一审、二审的审理,并作出裁定。原告再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行政诉讼,系重复起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行政侵权和赔偿一切财产损失,不属本院审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程**、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