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海根与旌德县民政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海根不服被告旌德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一案,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海根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高海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