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高海根不服被告旌德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一案,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海根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高海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汪**与绩溪**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章**、程**等与绩溪县瀛洲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绩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鲍**、程**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绩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黄**、马午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绩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周**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都昌龙诉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一审裁定书
王**与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行政强制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吴**与东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二审判决书
王**与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王*、桑泽雪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