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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昌龙诉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都昌龙诉被告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原告都昌龙于2015年12月1日以被诉争议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都昌*以被诉行政行为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都昌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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