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都昌龙诉被告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原告都昌龙于2015年12月1日以被诉争议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都昌*以被诉行政行为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都昌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