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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发与贵池区人民政府、贵池**办事处、安徽建**有限公司行政行为认定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因行政行为认定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5)贵行登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违反行政允*(在其承诺开挖上诉人的祖宅房屋前,须通知上诉人到场),致上诉人祖宅地下祖传宝藏不翼而非,给上诉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被上诉人必须给予行政赔偿,贵池区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应该予以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诉请的事实发生在201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此,上诉人诉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对其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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