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红模板厂因行政决定撤销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贵池区人民法院(2015)贵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贵**红模板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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