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厦门市**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市湖里区建设局、第三人厦门禾**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说明鉴于第三人厦门禾**限公司同意缴纳首期专项维修金,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厦门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