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厦门市**限公司与厦门**建设局、厦门禾**限公司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厦门市**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市湖里区建设局、第三人厦门禾**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说明鉴于第三人厦门禾**限公司同意缴纳首期专项维修金,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厦门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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