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城建行政决定一案,申请人作出的厦湖城执(2014)7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送达文书给被执行人时,被执行人陈**当场签收。在传票规定的执行时间,被执行人现场阻挠执法,无法继续执行。后多次与被执行人联系,均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待找到被执行人后再恢复执行。经申请人同意,本案可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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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