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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瑞焰不服被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决定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及**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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