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瑞焰不服被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决定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及**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杨*与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龚**与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洪河与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尚**与厦门市**行政执法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陆**、吴**等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嘉莲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限公司与厦门**建设局、厦门禾**限公司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江倩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陈**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南通港**有限公司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李更彬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