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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与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龚**不服被告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被告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龚**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以及被告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龚**撤回对被告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被告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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