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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有限公司不服不予受理起诉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起诉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行政行为无效不予受理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行初字第13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厦门**有限公司上诉主张:1、原审对认定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作出的系列涉案公示行为系过程行政行为未作说理,所作认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2、涉案系列公示行政行为不是过程行政行为而是具体行政行为,且厦门市道理运输管理处在公示之后也未再作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3、涉案公示行为将上诉人的财产认定为他人的财产属于越权行政行为,侵犯上诉人的财产权和政府特许经营权;4、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的一系列公示行政行为属于程序、权限、内容、主体不合法,是无效的行政行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原审法院受理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系针对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作出的系列《关于厦门**有限公司退市中巴车辆情况的公示》行政行为提起本案诉讼,在该系列公示中,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已经明确告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运管处反映。显然,该公示行为只是一个过程行政行为,允许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其目的是为在公示期届满后下一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该公示行为本身并不会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上诉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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