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洪河与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第三人福建**团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洪河以另行寻求途径处理本案纠纷为由,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第三人福建**团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撤回对被告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第三人福建**团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