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第三人福建**团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洪河以另行寻求途径处理本案纠纷为由,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第三人福建**团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撤回对被告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第三人福建**团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