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吴**等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嘉莲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陆**、吴**、陈**、许**等四人不服被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嘉莲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简振环、人民陪审员王**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吴**、陈**、许**等四人,被告法定代表人蔡**及委托代理人李**、谢**到庭参加了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陆**、吴**、陈**、许**等四人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陆**、吴**、陈**、许**等四人撤回对被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嘉莲街道办事处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吴**、陈**、许**等四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陆**、吴**、陈**、许**等四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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