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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不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5)集行初字第18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李**上诉称:原审裁定未指明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理由,不予立案没有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等法律定,原审应予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起诉要求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侨英街道办事处支付u0026ldquo;按时交地奖励金u0026rdquo;,因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侨英街道办事处已将u0026ldquo;按时交地奖励金u0026rdquo;发放至村民小组,对于村民小组如何发放u0026ldquo;按时交地奖励金u0026rdquo;行使的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李**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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