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其他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于2015年6月1日以原告与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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