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其他(交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以原告与被告所属平潭综**林有限公司就招投标纠纷事宜已达成谅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