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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邱**诉被告永泰县赤锡乡人民政府乡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1)

审理经过

原告邱**诉被告永泰县赤锡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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