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云诉被告永泰县赤锡乡人民政府、永泰县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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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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