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闽清**管理局、林**、闽清县**限公司工商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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