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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源**管理局与宋**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2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罗源**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宋**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罗*审字第26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缴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人民币4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缴款义务。经查证罗源县国土资源局、罗源县房地产管理所,被执行人宋*平均无相关的财产信息。同时,被执行人亦无银行存款。为此,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申请暂缓执行,待以后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现被执行人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罗*审字第26号行政裁定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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