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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连江**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连**商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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