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案例

审理经过

2015年8月7日,本院收到林**的起诉状。起诉人林**诉称,其于2015年6月11日在自家猪舍捡到一张署名为无主户的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通知书,直至2015年8月7日收悉闽侯县人民法院送达的证据清单才知悉,该通知书系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送达给起诉人,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所发通知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现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南屿执法改字(2015)037号责令整改通知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南屿执法改字(2015)037号《责令整改通知书》不具有行政处罚的内容,对原告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林**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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