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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雪与福州**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岳*诉被告福州**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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