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岳*诉被告福州**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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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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