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雨诉被告福州市晋安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不履行法定义务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执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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