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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审理经过

原告黄*雨诉被告福州市晋安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不履行法定义务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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