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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8月10日,本院收到陈**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其系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某小区的业主,根据物权法以及《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起诉人享有社区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起诉人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下辖的物业站以起诉人未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为由取消了起诉人的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成员资格,剥夺了起诉人依法享有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请求依法确认被起诉人的上述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由此产生的晋安区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违法,并请求判令被起诉人向起诉人赔礼道歉,恢复起诉人名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业主大会的设立与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业主共同决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负有指导和协助义务,起诉人是否享有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事项不属于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因此起诉人的诉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陈**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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