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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福州**革委员会行政争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系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案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郑**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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