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系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案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郑**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林*与福州**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福州**展中心、福州市**工程公司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金山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林**、林**、陈**、黄**、林**与福州闽桥拆迁工程处行政争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卢**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人民政府行政争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执行案例
陈**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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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土地行政强制再审行政判决书
福州宝**限公司与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