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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林**、陈**、黄**、林**与福州闽桥拆迁工程处行政争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林**、林**、陈**、黄**、林**的起诉状。起诉状诉称:2009年5月至8月间,拆迁实施单位福州闽桥拆迁工程处在不具备强拆条件的情况下对起诉人位于福峡路两侧的房屋进行违法强拆,对被拆迁人亦未进行补偿和安置。福州闽桥拆迁工程处的行为严重违法,侵害起诉人合法权益,为此诉请:一、判令福州闽桥拆迁工程处对起诉人的房屋强制拆除违法;二、判令福州闽桥拆迁工程处赔偿起诉人的一切经济损失;三、判令福州闽桥拆迁工程处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u0026amp;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u0026amp;rdquo;本案起诉人所诉的福州闽桥拆迁工程处既非行政机关,亦非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且也不是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不具备作为行政诉讼法上的被告主体资格。因此,起诉人所诉的福州闽桥拆迁工程处所实施的行为不是受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林**、林**、陈**、黄**、林**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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