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福建**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福州盐务局盐业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福建**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福**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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