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诉被告福州市**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一案后,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福州**民法院(2015)台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福州**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审判程序违法,遂依法将本案发回我院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原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同意福建省部分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试点工作的批复》的相关规定,属专属管辖案件,应由福州**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