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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薛**、薛**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薛**等3人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行初字第27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薛**等3人上诉称,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闽国土资信核(2014)212号《国土资源厅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损害其利益。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2015)鼓行初字第276号行政裁定,裁定本案由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诉求撤销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闽国土资信核(2014)212号《国土资源厅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该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不予立案。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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