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张**的起诉状。起诉人认为其系佳和广告店的合法经营人,在其与拆迁办协商搬店事宜过程中,遭到福州**教育局与宋**阻拦使其遭到财产损失。故起诉人请求法院判令福州**教育局与宋**滥用权力非法谋私,至使其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请求依法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本案起诉人张**的起诉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故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经本院释明,起诉人坚持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张**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