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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与福州市**合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温*辉诉被告福州市鼓楼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城建管理行政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将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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