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温*辉诉被告福州市鼓楼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城建管理行政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将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蒙城县**育委员会与王**、邓*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黄**、林*、向*、黄*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一审行政裁定书
薛**、薛**、薛**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被告晋安区鼓山镇政府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裁定书
陈**与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金山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执行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