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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林*、向*、黄*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等人不服福州**民法院(2015)台行初字第4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黄**等人上诉称,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黄**等人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裁定,指令福州**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点的规定,原审起诉人黄**等人的诉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立案受理条件。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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