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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和平不予立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和平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行初字第17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起诉人蔡和平诉请撤销的劳动教养决定系有关机关分别于1976年、1981年、1989年作出,其时,《》尚未施行。因此,其诉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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