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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行初字第20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上诉称,原裁定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张**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裁定,指令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审起诉人张**的诉讼请求,本案系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采取列举式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受案范围进行了规定。本案中,原审起诉人张**诉福清市公安局不履行对其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的职责,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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