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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金山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诉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金山派出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行初字第14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周**上诉称:其诉请是判令被上诉人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金山派出所对其在第三人福州**民法院被违法控制造成伤害事宜立案调查,并履行法定职责。该诉请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金山派出所接受上诉人周**的报案后经过调查,认为该案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即向上诉人周**答复,根据**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已履行相应告知义务,上诉人周**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规定,对上诉人周**的起诉应不予立案。一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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