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盛诉被告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被告晋安区鼓山镇政府,第三人后浦**委员会其他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盛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薛**、薛**、薛**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一审行政裁定书
温**与福州市**合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潘**与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林*与福州**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福州**展中心、福州市**工程公司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执行案例
李**与福州市**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