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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被告晋安区鼓山镇政府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盛诉被告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被告晋安区鼓山镇政府,第三人后浦**委员会其他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盛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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