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林锦诉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林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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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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