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颐诉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金山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朱**与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被告晋安区鼓山镇政府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裁定书
陈**与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林*与福州**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福州**展中心、福州市**工程公司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执行案例
林**、林**、陈**、黄**、林**与福州闽桥拆迁工程处行政争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卢**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人民政府行政争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福建省长**业有限公司与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游**、游功霖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政府行政争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福州市**业主委员会与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争议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