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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金山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颐诉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金山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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