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卢**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人民政府行政争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卢**的起诉状。起诉状诉称:起诉人原系建新供销社职工,1960年因受原公社部分领导诬陷迫害而被u0026ldquo;处理回家u0026rdquo;。经申诉,于1980年方被作为一名u0026ldquo;新招工u0026rdquo;回供销社重新安排工作,1987年恢复职工关系。卢**通过信访形式要求政府给予恢复党籍,摘掉所谓u0026ldquo;被处理u0026rdquo;的政治帽子,2013年12月5日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人民政府作出仓建信(2013)131号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作出处理意见:就恢复党籍诉求,无法帮其反映和上报;就u0026ldquo;被处理u0026rdquo;问题,该镇表示已明确作出结论和报告。卢**对此处理意见不服,向仓山区政府提出复查申请,仓山区政府以仓政信复查(2014)8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作出维持的复查意见;卢**对复查意见不服,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福州市人民政府以榕政信复核(2014)53号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维持了复查意见。起诉人不服,认为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人民政府并未回答其诉求问题。为此诉请:撤销原建新公社革命委员会对卢**u0026ldquo;知情不报,通风报信,被处理回家u0026rdquo;的政治认定,宣布其u0026ldquo;未被处理u0026rdquo;,并赔偿相关精神和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对信访答复不服,但该信访答复并未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起诉人要求撤销u0026ldquo;知情不报,通风报信,被处理回家u0026rdquo;的政治认定,宣布其未被处理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卢**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