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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金山派出所行政争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周**的起诉状。起诉状诉称:其于2015年2月15日17时左右,以电话方式向福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陈述其在福州**法院大厅被法官、法警和保安多人推搡并且被架出大厅到福**院值班室的事实。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金**出所的警察接警后,在给其做笔录的过程中告知其应当向福**院或者福**院的上级法院反映,金**出所无权立案受理。起诉人为此诉请:一、判令被告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金**出所立即依法对起诉人周**在福州**民法院被违法控制造成伤害事宜立案调查,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二、判令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金**出所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系因在法院机关内涉及司法活动之原因而报警,因此其诉请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金山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就上述报警履行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周**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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