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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福**案局行政争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周**的起诉状。起诉状诉称:其于2015年3月17日以电话方式向福**案局投诉、举报福州**民法院不予为其办理(2014)榕民终字第2499号等一系列案件档案查阅、复印的申请事项。嗣后,福**案局于2015年4月7日作出《关于周**反映福州**民法院不予办理查阅复印事项答复意见》并于2015年4月9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至周**本人。起诉人不服,为此诉请:一、判令被告福**案局就原告周**投诉举报第三人福州**民法院不予查阅复印事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二、判令福建省福**案局支付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被起诉人作出的《关于周**反映福州**民法院不予办理查阅复印事项答复意见》属于被起诉人依据起诉人的投诉、举报而作出的信访答复,对起诉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起诉人之诉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周**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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