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游**、游功霖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政府行政争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游**、游**的起诉状。起诉状诉称:起诉人游**、游**的祖父游**(又称游天俤)于一九三一年在福州市仓山区建造房屋一幢,该房屋于解放初期经闽侯县第六区建新乡已分配给本村16户村民,后福建省闽侯县第六区政府作为办公使用,政府搬走后部分村民曾居住过。随着社会发展村民陆续自建新房并迁出,现该幢房屋无人居住,已腐烂倒塌成危房。现诉请:判决福州市仓山区的房屋财产权归还给游**、游**继承。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落实历史遗留的政策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游**、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