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福州市**业主委员会与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争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福州市**业主委员会的起诉状。起诉状诉称: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某单元系小区规划配套用房,不能作为商品房进行交易买卖,2000年7月6日福州**有限公司与买方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被起诉人福建省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没有履行审查职责,对该房产预售合同上盖章登记备案并于2005年12月30日对该房产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因此诉请:一、确认2000年7月11日被起诉人福建省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该单元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二、撤销2005年12月30日对该单元房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三、被起诉人负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动产所在地在福州市鼓楼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二十条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福州市**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