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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因诉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行初字第1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吕**上诉称:上诉人对泉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泉国土资信复(2015)34号《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不服,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申请信访复核。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收到上诉人的复核申请书后不履行法定职责,未对复核申请作出答复,其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予以立案受理。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确认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违法并作出信访复核意见。根据最**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5)行立他字第4号)第一条“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上诉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上诉人吕**的起诉应不予受理。一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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