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宝贵等与福清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宝贵等101人诉被告福清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陈宝贵等101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宝贵等101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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