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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福建泉**有限公司不服被告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管理其他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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